随着乡村旅游游客群体的不断扩大,乡村旅游吸引了越来越多社会资本的注入和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农民是乡村旅游景观的主要构建者,农村是乡村旅游产品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这二者却并未在乡村旅游大发展的态势下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收益。大量外来游客的涌入,对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形态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袭;大量非乡村本土经营主体的介入,获取了乡村旅游绝大部分的经济收益,农民则呈现出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
社区支撑型休闲农业(CSA, Community-Supported Agriculture),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提出的,基于社区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CBD, Community-Based Development),它是对以社区参与为主导来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有益探索。
20世纪80年代国外学者开始大量关注旅游业发展中的社区参与。1985年墨菲(Murphy)在《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提出了社区参与的概念(Tourism Involvement),并指出规划(目标)与管理(游客控制)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同,正是因为旅游业营销的是社区的某些资源,因此社区应该在旅游规划和管理的过程中占有领导地位。1997年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倡导要将目的地居民的关怀视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并要把社区居民的参与当作旅游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如何正确处理群众利益的问题也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且政府、企业、农民也逐渐形成共识:企业进入是引领,并在这个作用下,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共享致富的成果。立足于共同利益的赢取,在乡村旅游开发上,重在资金投入,新技术带引,培训新型农民上,让农民参与其中,在自家的土地和家园里辛勤劳作,分享成果。这逐渐成为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社区参与的主要形式。如在海南亚龙湾玫瑰谷的开发中,就采用企业租农民的地——投入资金和技术,培训农民,使农民成为产业工人领取报酬、年终分红,并将这一形式最终形成一种循环,让企业和农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社区参与。
个体农庄模式是在农村个体户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乡村居民拥有先进理念及经济实力较好的个体户通过对个人经营的农田、林场、牧场或水域进行改造和旅游项目的建设,使其成为具有旅游接待能力的观光、休闲、度假和娱乐目的地。
“农户+农户”是一种起源于大城市周边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这些地区通常具有良好环境资源基础的农村地区所引领的一种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在这个阶段,乡村文化保留比较完整和真实,城市游客可以感受到最真实的乡土文化风情。但管理水平较低,资金投入不足,经济收益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的参与积极性。
“公司+农户”模式目前是一种很常见的乡村旅游参与模式。这种模式是在具有一定乡村旅游特色的村镇,引进有经济实力和市场经营能力的公司或企业,对道路、住宿、餐饮接待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美化乡村社区环境,以乡村特色农产品资源为基础,以特色民居为主要接待设施,形成对城市居民具有强烈吸引力特色旅游村镇。在该模式下,旅游开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水平都得到保障,实现了组织内部的分工协作,但农民通常只能获得十分有限的辅助收益。
村集体主导的发展模式在乡村旅游发展初级阶段比较常见。由村集体直接或成立旅游公司对村属资源进行集中开发和统一管理,农户可自愿参加村旅游开发与经营,这种模式可降低农户开发盲目性、提高农户参与积极性,促进参与主体之间利益的公平分配,但也存在管理水平有限、规模小的现状,难以形成竞争优势。
这一模式是“公司+农户”模式的延伸。在该模式中,公司不直接与农户合作,而是与村委会签订合作合同,由委村会组织农民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以村委会的组织能力推进旅游经营所涉及的土地流转、设施改造、旅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这一模式是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由不同地区的各级政府和相关的旅游主管部门的按照旅游市场的需求和地区旅游总体规划,确定开发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必要的指导,引导企业行为,发动村民所实施的,由政府引导的“企业+农户”的开发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乡村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都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主持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司负责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旅行社、村民、景区,协调公司、旅行社与居民的利益;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村民负责开展农家乐、导游、制作旅游工艺品、提供住宿餐饮等。
这是一种新型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式,是由国家、村集体和社区居民组成公共管理机构的一种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乡村旅游参与各方将自己的资源转换为股本,采取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份制分红的经营模式。其中居民以提供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资料直接参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对旅游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或者利用自身的管理优势和市场优势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政府或者社区则是将公益金投入到乡村的公益事业,以股金分红的方式支付股东的股利分配。
从我国现阶段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现状来看,所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农户、村集体、旅游经营企业、旅行社、行业协会等,其中社区居民、政府及旅游企业构成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式的核心体系。这三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分配,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因子。
政府是旅游发展初级阶段下旅游合作机制的主导倡导者和协调者,代表的是地方、企业及居民三者的公共利益。一方面希望通过规划导向、政策鼓励,吸引资本聚集、带动产业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在促进乡村产业结构从“一产”向“三产”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及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征地所得收益的不均衡分配是社区居民和政府之间矛盾的焦点。
我国乡村地区长期处于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发展状态。由农民自主经营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档次低、产品单一,已经无法适应休闲旅游时代游客日益高端化和个性化的旅游需求。因此,我国现有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以外来旅游或相关企业的主导经营、社区居民的辅助参与为主。社区居民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矛盾来源于企业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外来企业在乡村旅游发展进程中获取了旅游收益中的绝大部分,社区居民则是通过简单的提供劳动力、原材料等获得非常有限的部分经济收益,却要承受由旅游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物价上涨、交通拥挤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外来旅游企业的介入为乡村地区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开发思维,但却不允许乡村居民直接参与高层次的旅游经营管理与决策制定,乡村居民无法成长成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农人”。
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主要来自于经济利益分配和资源经营权的转让。乡村旅游资源大多数都属于公共资源,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都需要首先和当地政府、村委会等达成一定协议或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取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政府往往会以较低的转让经营费和优惠政策吸引企业的入驻。随着乡村旅游的不断发展,企业获取的收益会迅速提高,为了均衡各方面的利益所得,政府会重新调整现有的利益分配机制
虽然农民在乡村旅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从乡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现状来看,借助外来企业发展、政府主导农民参与仍然是最符合现状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首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的思想在农村已经根深蒂固,农村居民形成了官贵民轻的思想意识,习惯了被动接受等待决策,不会为自己争取合理的权益;第二,我国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对外来文化和产业发展走向的感知和接受明显慢于城市人群,对于旅游业这种不断与新潮流相融合的产业,无法正确把握其走向,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组合;最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农民自身无法进行大规模、高品质的旅游开发,不借助外来企业在资金、客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乡村旅游只能停留在散、弱、小的发展阶段。
利益分配一直是旅游社区各主体最为关注的问题,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企业、居民、外来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做好利益平衡。政府是公共资源的最大权利人,可以通过制定规划、出台政策等多方路径来约束和引导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要从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地域旅游资源特点,充分吸纳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制定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出台相关地方性保障性政策,保护地方企业、居民的旅游经营活动,培养地方竞争力,同时完善土地补偿制度。严格划分土地租用、 征用、征收界限,保障当地居民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很多被开发的资源都属于国有产权或公有产权,非常容易发生资源过度开发、产权纠纷、旅游形象受损等现象。在大多数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监管、保护体系中没有吸纳当地居民的参与,各利益相关者在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乡村旅游资源的保护、乡村旅游产品的营销等方面相互推诿责任,矛盾频出。因此,在乡村旅游社区参与过程中,必须通过对产权中的收入分配权、资源支配权、转让权、使用权、使用索取权、经营监督权等各项经济权利配置,建立包括社区居民在内的监管体系,才能加强对乡村旅游资源的保护。
在土地运营方面,通过提升土地品质将旅游和农业生产有机结合,开发商和农民土地共享,最终实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赢。
发展休闲农业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将土地与新的资源、新的视野、新的管理模式融合,提高土地附加值,并把其兑现成可以消费的旅游产品和景观环境,然后发展衍生的房地产和休闲娱乐活动,将会成为休闲农业旅游发展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