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国家公园的历史和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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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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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的概念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的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被定义为“一片比较广大的具有高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由政府批准设立,其内部阻止或取缔人类的占据和开发,公园内的生态、地貌或美学实体受到切实尊重,观光活动必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虽然各国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和标准有所不同,但是对国家公园价值和功能的认识,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是一致的。


国家公园的历史


      1、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美国黄石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的思想最初源于1830年代美国艺术家、风景画家乔治? 卡特林(George Catlin)的构想。1832年他在采风途中,亲眼目睹了美国西部大开发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印第安文明的巨大破坏,随后便向当时的美国政府提议,应设立“比任何人想象中都要大得多的超级大公园”,以保护园内所有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风俗,并体现“大自然的本色之美”。然而,这种构想并不为当时的美国社会所认同。在此后的半个世纪里,人们逐渐认识到了保护原生态自然与人文资源的重要性。


      1872年,美国国会将位于怀俄明州(Wyoming)西北部的黄石地区划为资源保护地,由联邦政府内政部直接管理。黄石公园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确立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美国也因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国家公园的国家。


      美国对国家公园的定义是“依法设立的以保存完整的有价值的特殊地理景观,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物种资源,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资源、生态安全保障,并为公众提供具有美学欣赏价值的自然景观或自然综合体”。


      2、美国国家公园的发展历程


      受到战争、经济危机、政府换届、科技进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美国国家公园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成型、停滞和再发展四个阶段,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规模。


美国国家公园的发展历程


      3、美国的国家公园和国家公园体系


      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与发展,现已拥有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避难所、狩猎地、湿地保护区等20种类型、384个保护地,形成了完整的国家公园体系及成熟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在美国,国家公园与国家公园体系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国家公园是指面积较大的自然地区,也包括某些历史遗迹,禁止狩猎、采矿和其他资源开发活动。而国家公园体系则是指由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局管理的陆地或水域,国家公园仅是国家公园体系的一种保护地(区)类型。


      目前,美国的国家公园数量为58个,多数位于西部,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数量上仅占国家公园体系总数的14%,但面积却占到保护地(区)总面积的61%。其中最大的弗兰格尔—圣伊莱亚斯国家公园,面积达3.24万平方公里;最小的温泉国家公园,面积也在24平方公里左右。


      美国国家公园体系仅涉及公有的、自然状态下不可移动的的遗产,其中也包括国家游憩区等休闲地和城市公园(如首都华盛顿特区的波托马克河国家公园)。就目前体系内的各个成员而言,在资源重要性、主导功能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但所有这些成员的产权主体都属于国家公园管理局,其管理部门都是非营利机构。


      4、其他国家和地区国家公园的发展历程


      紧随美国之后,澳大利亚于1879年、加拿大于1885年、新西兰于1887年分别建立了它们各自的国家公园。1930年前后,国家公园运动飘洋过海,南非于1926年、日本于1931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公园。二战后,旅游业蓬勃发展,游憩需求压力日益增大,不少国家开始扩大国家公园的数量,南美洲、亚洲和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公园体系。


      1972年,中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国家公园法》。1984年,垦丁国家公园(Kenting National Park)正式成立。这是台湾第一个也是中国第一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资源遗产保护区。截止到2014年10月,台湾地区共建立了9处国家公园——垦丁国家公园、金门国家公园、玉山国家公园、阳明山国家公园、太鲁阁国家公园、雪霸国家公园、东沙环礁国家公园、台江国家公园、澎湖南方四岛国家公园,以及1处国家自然公园——寿山国家自然公园。


      从1872年到21世纪初,国家公园运动从美国扩散到世界上225个国家和地区,从单一的国家公园概念衍生出“国家公园与保护区体系”、“世界遗产”、“生物圈保护区”等相关概念。目前,全球国家公园总数已达到3384个,总面积为401.605万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积的2.67%。


国家公园的定位与性质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公园局授权法案》,确定了国家公园设立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其核心就是要求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典型性、代表性、完整性,要确保具有生态、文化、美学等保护价值的自然资源得到保护。


      自然保护的形式主要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州立公园、国家指定公园(日本)、禁猎禁采区、野生动物避护地等保护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恢复和保护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以上这些保护的地区,统称为保护地(Protected Areas)或自然保护区。无论是从美国还是全球自然保护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国家公园都是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物种、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形式之一。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基于管理目标的不同划定了保护区的不同类别。根据允许在保护地内人类利用程度的不同,将全球保护地划分为6大类。国家公园被归入第二类保护地,即以保护生态系统和提供游憩为主要目标的保护地。


      保护国家公园资源和价值的完整性是国家公园管理局基本的、核心的理念及职责。保护国家公园内所有自然资源、自然过程、自然系统和价值,使它们免受人类的破坏,永久地保护它们的完整性,使当代和后代的公民都有享受它们的机会。


      公园的的自然资源、自然过程、自然系统和价值一般包括:(1)物质资源,如水、空气、土壤、地形特点、地理特点、古生物资源、自然声音和明澈的天空;(2)物质过程,如天气、侵蚀、洞穴的形成和自然火灾;(3)生物资源,如乡土植物、动物和社区;(4)生物过程,如光合作用、繁衍和进化;(5)生态系统;(6)与特色相关的价值如景色。


      从上述考察可以发现,国家公园设立的宗旨并不是开发旅游,而是保护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公园命名的原意不是城市公园,而是具有国家意义的国家自然资源;具体管理目标不是获取经济效益,而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欧美国家公园的体制和立法


      欧美发达国家以地权或资源所有权为核心,探索出了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三种模式。一是实行中央到地方和公园三个层级的垂直管理体制;二是实行中央立法监督,由地方进行垂直管理的体制;三是由中央直接管理公园的管理体制。


      美国在颁布1872年的黄石国家公园法案以来,先后颁布了1916年的组织法案、1970年的一般授权法案和1978年的红木修正法案等,使得原来多名称多部门管理的保护地统一为一个完整的国家公园系统,实行联邦、州和公园的##垂直管理体系。其最高行政机构为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成立于1916年,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管理、监督、政策制订。


      而实际上,美国国家公园局仅仅管理了全美不到14%的保护地,其他保护地由美国林务局、渔和野生动物管理局进行管理。美国林务局是全美保护地(区)主要管理部门,所有建立在林地内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地由林务局进行管理。欧洲国家多以中央或联邦立法监督为主要职能,具体由地方进行垂直管理,如德国。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则由中央或联邦直接管理国家公园,如芬兰。